集合论3 公理化—罗素悖论到集合的公理化定义

2024/03/12 math MachineLearning 共 2289 字,约 7 分钟

集合论3 公理化—从罗素悖论到集合的公理化定义

罗素悖论

若把所有集合分为两类:第一类中的集合以其自身为元素,第二类中的集合不以自身为元素。

设第一类集合所组成的集合为$P$,第二类所组成的集合为$Q$。于是有: $P={AA \in A}$, $Q={AA \notin A}$。

试问,$Q \in P$ 还是 $Q \in Q$

如果 $Q \in P$,那么根据第一类集合的定义,必定有$Q \in Q$,但是$Q$中任意集合都有$A \notin A$的性质,所以$Q \notin Q$,从而引出矛盾。

如果$Q \in Q$,根据第一类集合的定义,必有$Q \in P$,而显然$P \cap Q = \empty$,所以$Q \notin Q$,还是出现矛盾。

更为大家熟悉的通俗版本就是理发师悖论

理发师悖论

在某村,根据男人是否给自己刮胡子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自己给自己刮胡子,另一类是自己不给自己刮胡子

理发师宣布了这样一条原则:他给且只给那些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

那么请问,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?
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?

康托认为,在于使用了太大的集合,也就是在描述对等类以及它们的总体并不符合集合的概念,也就是说不能把太大的集合看成一种集合。

具体来说,是由于康托构造集合所使用的概括原则有问题,他将集合表述为 有某种共同性质的元素合在一起可以构成集合,这种表述不够严谨。

怎么解决方法

一种是 策罗梅建立的ZF 公理化体系

另一种是 冯诺依曼建立的 NBG体系(N表示冯诺依曼,B表示贝纳斯,G表示哥德尔)

ZF系统与NBG系统的主要差别表示在排除悖论的范式

ZF系统中,通过限制集合产生的方式来达到目的,集合被限制在对数学必不可少的那些集合上

策罗梅认为康托集合论之所以产生悖论,是因为并非任何一些对象都成构成集合。因此,不能像康托那样不加限制地使用概括原则——无限抽象原则。而应该使用有限抽象原则。即对构成集合的元素加上限制条件,只有满足这个限制条件的元素才能构成一个集合。具体的做法就是利用一组公理来定义集合。

在冯诺依曼看来,悖论的产生是使用了“所有集合的集合”,所以他在集合与属于之外引入类作为不定义概念,类分为集合和真类,规定真类不能作为类的元素,这样就排除了 所有集合的集合 这种说法。

ZFC体系

ZFC集合论中的公理大致分为3组:

第一组: 外延公理

第二组: 子集公理、无序对公理、并集公理、幂集公理、无穷公理、替换公理。

第三组: 正则公理(或基础公理)、选择公理(Axiom of Choice记作 AC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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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组只有一个公理。

外延公理:对所有的集合A、B,A=B当且仅当对所有的x有,x∈A ⇔ x∈B。

它的作用是:把证明两个集合相等转化成了证明有相同的元素

第二组公理都是断言某种集合的存在性。

子集公理模式:我们回顾一下历史:康托认为,“内涵公理模式”——即 对所有的性质p(x),{ x:p(x) }是集合成立。但这是错误的,是有其内在矛盾的,1901年被“罗素悖论”否定,罗素的反例是:取p(x)为“x∉x”,这样{ x:x∉x }会产生矛盾。后来,人们把内涵公理”修正为“子集公理模式”:对所有的性质p(x),对所有的集合A,{ x∈A:p(x) }是集合。从而排除了具有内在矛盾的悖论。

子集公理模式说的是:如果我们有一个现成的集合A,那么我们就可以拿A中的元素作为“材料”用性质p(x)造出一个新的集合{ x∈A : p(x) },因为{x∈A : p(x) }是A的子集,所以这个公理模式称作“子集公理模式”。

子集公理模式有重要的意义:它把“性质”实体化了。性质p(x)本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,但有了子集公理模式以后,我们用p(x)做成了一个集合{ x∈A : p(x) }(集合是我们的实体),它可以从局部完全地刻画p(x)的特征。这一点是集合论能够成为数学的基础的最根本的原因,其它的大多数形式系统,不能够把性质实体化,不具备研究性质的能力,因而不能成为数学的基础。

子集公理模式的作用:从已知的集合构造出新的集合。

无序对公理:对所有的集合A、B,{ A , B }是集合。

并集公理:对所有的集合A,{ x : 存在B∈A,使得x∈B }是集合(记作∪A)

幂集公理:对所有的集合A,{ x :x是A的子集 }是集合(记作P(A))

无穷公理:ω={ n : n是自然数 }是集合。

在没有无穷公理的时候,我们只能看到序数宇宙呈现出下面的样子(n’表示n的后继):

0,0’,0’‘,…

有了无穷公理之后,我们能看到序数宇宙呈现出下面的样子:

0,0’,0’‘,… ,ω,ω’,ω’‘,…

后面还有没有东西,我们就不知道了。

替换公理模式:对所有的类函数F,对所有的集合a,{F(x):x∈a∩Dom(F)}是集合。

这个公理模式在直观上是对的,因为函数的值域的规模直观上只可能比定义域的小。有了这个公理模式之后,我们可以得到{0,0’,0’‘,… ω,ω’,ω’‘,…}={0,0’,0’‘,… }∪{ω,ω’,ω’‘,…}是集合。这个集合就是ω·2

第三组公理都是在否定某种集合的存在性。

正则公理:对所有的非空集合a,存在x∈a,x∩a=∅。换一种说法,这个公理是说:∈是任一集合上的良基关系。

选择公理(AC):任何非空集合的集族上都有选择函数。直观的讲,就是能在这个集族里的每个集合中选取一个元素,“拼合”成一个新的元素。

ZFC公理化体系克服了罗素悖论,但是自身也存在问题

首先,哥德尔第一不完备性定理,说明 ZFC公理化系统是不完备的系统。例如,连续统假设的真伪在ZFC公理化系统中是不可判定的

其次,哥德尔第二不完备性定理,ZFC公理化系统的相容性是不能在该系统中得到证明的

NBG体系

数理逻辑入门(10) - 知乎 (zhihu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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